注塑机生产线承包经营合同
合同编号: WGG-IM-20250815-F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
为此,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兹就乙方承包经营甲方注塑机生产线之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第1条 定义
除非本合同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在本合同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1 承包标的物: 指本合同第二章所列明的,由甲方提供给乙方用于承包经营的生产设备、辅助设施、模具、厂房空间及其他有形和无形资产的集合。
1.2 承包期限: 指本合同第三章约定的,乙方对承包标的物进行承包经营的有效期间。
1.3 《资产清单》: 指本合同附件一《承包生产线设备及资产清单》,其中详细列明了每一项承包资产的名称、品牌、型号、规格、数量、编号及交接时的状态。
1.4 《生产指令单》: 指由甲方定期向乙方发出的,明确规定了待生产产品的型号、数量、技术规格、质量标准、交付计划及内部结算价格的书面文件。
1.5 重大维修: 指针对单台设备发生的,单次维修费用(包含零件费、人工费及服务费)超过 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的维修活动。
1.6 一般性维修: 指针对单台设备发生的,单次维修费用(包含零件费、人工费及服务费)等于或低于 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的维修活动。
1.7 正常磨损: 指设备在符合其设计用途和操作规程的正常使用过程中,因物理、化学作用而发生的、不可避免的价值和使用性能的损耗。
1.8 合格品: 指经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七章约定的标准和流程检验后,判定为完全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