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偶像虚拟人演唱会制作合同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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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偶像演唱会制作合同

合同编号: WG-VLP-2025-0824

甲方(委托方): 文稿稿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H888X88
法定代表人: 张三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项目联系人: 李四
联系电话: 138-8888-8888
电子邮箱: mail@wengaogao.com

乙方(制作方): 上海幻境数字技术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0MA1G777Y77
法定代表人: 王五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
通讯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333号中金国际广场A座18层
项目联系人: 赵六
联系电话: 139-9999-9999
电子邮箱: project@huajingtech.com

签订日期: 2025年08月25日
签订地点: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

鉴于条款

  1. 甲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高科技文化公司,合法拥有虚拟偶像“星瞳瑶”的全部知识产权、运营权以及为该虚拟偶像举办商业演出的完整权利,并计划为该虚拟偶像举办一场名为“星梦回响”的线上虚拟演唱会(以下简称“本次演唱会”)。
  2. 乙方系一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数字技术公司,在虚拟内容制作、实时图形渲染、动作捕捉技术及大型线上活动技术执行领域拥有先进的专业技术、高端的设备资源和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完全具备承接本次演唱会制作与技术服务的资质与能力。
  3. 甲方认可乙方的专业能力,决定委托乙方全权负责本次演唱会的整体技术制作与执行;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承诺投入其优势资源以确保本次演唱会的顺利与成功。

据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共赢、诚实信用的根本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过充分、友好的协商,就本次演唱会的制作事宜,兹达成以下条款,以期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解释,下列术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1.1 虚拟偶像: 指由甲方专有并合法运营的特定虚拟数字人物,其名称为“星瞳瑶”,包括该人物的三维模型、形象设计、声音特征、人物设定、背景故事以及与之相关联的全部商标权、著作权、邻接权及其他人格和财产权益。
1.1.2 本次演唱会: 指由甲乙双方依据本合同约定合作举办的,计划于北京时间2025年12月24日20时00分至22时00分,在“哔哩哔哩(bilibili.com)”直播平台(房间号:12345678)上进行的,名为“星梦回响”的线上直播虚拟演出活动。
1.1.3 项目成果: 指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而专门为甲方创作、制作、修改或提供的所有数据、文件、程序、模型、动画、音视频资料、代码、设计图纸及其他任何形式的最终交付物。项目成果的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附件一《项目需求与制作清单》。
1.1.4 知识产权: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和保护的一切知识产权及相关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美术作品著作权、音乐作品著作权、视听作品著作权)、表演者权、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以及商业秘密。
1.1.5 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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