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发育迟缓教育合同
合同编号: RA-IEP-2025-09-002
甲方(服务提供方): 上海融爱特殊教育发展中心
乙方(监护人/支付方): 文稿稿
丙方(接受教育者/学员): 文安琪
鉴于:
甲、乙、丙三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经过审慎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丙方提供专业化特殊教育服务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信守。
1.1 个性化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 IEP): 指甲方专家团队(包括但不限于特殊教育教师、康复治疗师、心理咨询师)基于对丙方进行的系统性、多维度、标准化的专业评估结果,为其量身定制的、具备明确的长期目标与可量化的短期目标、并详细说明教学策略、干预方法、辅助技术、评估体系及进度规划的综合性教育方案。
1.2 服务年度: 指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的连续三百六十五(365)个自然日。
1.3 教学日: 指服务年度内,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节假日、法定调休日及合同约定的寒暑假外的周一至周五。
1.4 主责教师: 指由甲方委派的、具备不少于五年一线教学经验并持有高级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全面负责丙方IEP设计、执行协调、进度追踪、效果评估及与乙方日常沟通的核心专业人员。
甲方向丙方提供的服务是一个完整的、系统性的教育干预方案,具体内容、阶段目标和验收标准以作为本合同核心组成部分的《附件一:个性化教育计划(IEP)-RA-IEP-2025-09-002号》为唯一依据。该IEP摘要如下:
2.1 第一阶段:基线评估与IEP联合制定(合同生效后第1-30日)
2.1.1 评估工具矩阵:
标准化工具: 《希-内学习能力测验(Hiskey-Nebraska Te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