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室设备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 WG-JK-2025-1001
甲方(委托方): 文稿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91310115MA1K45CX9A (示例)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若为公司) / (若为个人,此行可删除)
注册/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
官方网站: www.wengaogao.com
指定联系人: 王经理
联系电话: 95022435
电子邮箱: mail@wengaogao.com
乙方(服务方): 北京精科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000MA01ABCDXX
法定代表人: 王建国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B座301室
指定联系人: 赵强
联系电话: 139-8765-4321
电子邮箱: zhaoqiang@jkwsxt.com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
银行账户: 6222 0202 0001 2345 678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向其提供温室设备维修服务的相关事宜,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1.1 “维修设备”: 指本合同附件一《维修设备详细清单》中所列明的,由甲方所有或管理,并交由乙方负责维修的全部设备、系统及其附属部件。
1.2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工作日,即周一至周五,不包括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1.3 “响应时间”: 指自乙方确认收到甲方的维修请求(以电话、短信或电子邮件记录为凭)起,至乙方通过远程或派员方式开始进行实质性故障诊断或维修工作的最长间隔时间。
1.4 “到场时间”: 指自乙方确认收到甲方的维修请求起,至乙方维修人员携带必要的工具和备件抵达本合同约定的维修现场的最长间隔时间。
1.5 “修复时间”: 指自乙方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并开始维修工作起,至设备故障被排除、功能恢复正常并达到验收标准的最长间隔时间。
1.6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乙方负责对甲方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科技园区A区1号】的智能温室(总面积:5000平方米)内的设备提供本合同约定的维修服务,具体内容与技术要求如下:
2.1 温控系统维修
2.1.1 中央控制系统: 对中央控制器(品牌:西门子,型号:S7-1500)进行硬件故障诊断,排查并修复程序逻辑冲突,进行数据备份与恢复,检查并根据需要执行固件安全升级。确保系统无故障运行时间(MTBF)不低于6000小时。
2.1.2 传感器系统: 对温室内全部分布的温度传感器(品牌:霍尼韦尔,型号:PT1000,共计64个)、湿度传感器(品牌:维萨拉,型号:HMP155,共计32个)、光照传感器及二氧化碳传感器进行逐一检测、精度校准、线路故障排查及损坏更换。确保温度测量误差在±0.2℃以内,湿度测量误差在±2%RH以内。
2.1.3 加热系统: 维修燃气热水锅炉(品牌:博世,型号:Condens 5000W)、循环水泵(品牌:格兰富,型号:MAGNA3)、散热排管及相关电磁阀、平衡阀、过滤器。修复管路的泄漏、堵塞、腐蚀问题,确保系统供热稳定,回水温差不大于设计值8℃。
2.1.4 降温系统: 维修湿帘风机降温系统,包括对所有风机(品牌:蒙特,型号:Munters-Drive,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