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雕工艺品修复协议
协议编号: WGG-GYZ-2025-09-001
委托方(甲方):
此处为重复性常规要素信息,在线预览已省略
修复方(乙方):
序言
鉴于甲方合法持有并需委托专业机构对下述木雕工艺品进行修复与养护,且乙方拥有从事此类高端木雕工艺品修复所需的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及设施条件。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修复木雕工艺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共同恪守。
第一部分:定义与总则
第一条 定义
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1.1 标的物: 指本协议第二条所详细描述的、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修复的特定木雕工艺品。
1.2 修复工作: 指为恢复或改善标的物的健康状况、结构稳定性和美学价值,由乙方根据本协议约定实施的全部技术操作。
1.3 不可逆操作: 指任何对标的物实施后,在现有技术条件下无法恢复至操作前状态的技术行为,例如切割、打磨原作表面、使用非可逆性粘合剂。
1.4 可逆性原则: 指修复过程中添加的任何材料在未来都应能够被安全地移除,且移除过程不应对标的物本体造成二次伤害。
1.5 书面形式: 包括但不限于纸质合同、补充协议、信函、传真、以及双方指定的电子邮箱之间的数据电文。
第二条 修复哲学与基本原则
2.1 历史信息保存最大化原则: 修复工作应以最大程度保护和保留标的物所承载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信息为首要目标。
2.2 最小化干预原则: 仅对影响标的物结构稳定或严重影响其美学价值的病害部位进行干预,避免任何不必要的修复。
2.3 “修旧如旧”原则: 修复部位在工艺、材料、色泽、质感上应与原作保持历史的协调性,旨在恢复其历史原貌,而非创造一个全新的外观。
2.4 材料兼容性与可识别性原则: 修复所使用的一切材料必须与标的物原有材质具有高度的物理和化学兼容性,且在专业检测下应具备可识别性,以区分于原作材料。
第二部分:修复标的与工作范畴
第三条 修复标的物信息
3.1 标的物名称: 清代晚期紫檀木雕“百鸟朝凤”插屏
3.2 标的物材质: 印度小叶紫檀(学名:Pterocarpus santalinus)
3.3 标的物规格: 整体高度180厘米,整体宽度120厘米,屏心厚度10厘米。
3.4 年代及风格: 约公元1880年至1900年(清代晚期),苏州地区风格。
3.5 交付时现状详述: (具体描述同附件一,此处为摘要)
3.5.1 结构性损伤: 屏心正面左上角喜鹊翅膀处15厘米纵向开裂;屏心背面右下角牡丹花叶处10厘米横向开裂;底座左侧祥云纹饰处20厘米V型复合开裂。
3.5.2 部件缺失: 屏心正面顶端凤凰右侧尾羽缺失一根(约5厘米×1.5厘米)。
3.5.3 表面状态: 整体包浆暗淡干涩;屏心正面三处白色水渍痕迹;底座多处轻微划痕。
3.5.4 历史修复痕迹: 屏心背面左侧边缘存在约6平方厘米的非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