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急物资储备合作协议 应急物资保障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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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与应急物资储备公司合作合同

合同编号: [由双方协商确定]

签订地点: [具体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政府机构): [政府机构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姓名]

职务: [职务]

地址: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

乙方(应急物资储备公司): [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姓名]

职务: [职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地址: [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电话号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全称]

银行账号: [银行账号]

鉴于:

  1. 甲方为依法设立的政府机构,负责 [具体职责,如: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和调配工作]。
  2. 乙方为依法注册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 [具体资质,如:相应的仓储、物流、质量管理等资质],有意愿且有能力承担政府委托的应急物资储备任务。
  3. 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应急物资储备服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除非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下列术语应具有以下含义:

1.1 应急物资:指为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紧急调拨使用的物资,包括但不限于 [详细列举物资种类,如: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救援设备等]。本合同项下的具体应急物资品类、规格、数量等详见附件一《应急物资储备清单》。

1.2 储备: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采购、储存、保管、维护、更新应急物资,并确保其处于良好适用状态的全过程。

1.3 调拨:指甲方根据应急响应需要,指令乙方将储备的应急物资运送至指定地点,交付给指定接收单位的行为。

1.4 突发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1.5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火灾、战争、瘟疫、政府行为等。

1.6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工作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

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8 验收:指甲方或其指定的接收单位对应急物资的数量、质量、包装、规格、型号等进行检查、核对,确认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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