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与夫妻财产约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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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

协议方信息

甲方(男方):

  • 姓名: 张三
  • 性别:
  • 民族: 汉族
  • 出生日期: 1985年10月1日
  • 身份证号码: 11010119851001XXXX
  • 常住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院1号楼2单元301室
  • 联系电话: 13800138000

乙方(女方):

  • 姓名: 李四
  • 性别:
  • 民族: 汉族
  • 出生日期: 1986年12月15日
  • 身份证号码: 11010119861215XXXX
  • 常住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号院3号楼1单元502室
  • 联系电话: 13900139000

前言

鉴于甲方张三与乙方李四于2010年5月2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结婚证字号:J110105-2010-XXXXXX),现双方因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审慎考虑与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为明确离婚后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户口迁移及其他所有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昭信守。

第一条:总则与双方声明保证

1.1. 自愿与真实意思表示: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签署本协议是各自独立、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在签署过程中,双方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协议的全部条款内容及其法律后果均有清晰、准确的理解,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乘人之危的情形。

1.2. 财产与债务的全面披露: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并保证,在本协议签署之前,均已向对方全面、真实、无遗漏地披露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股票、基金、信托、保险理财产品、知识产权、虚拟财产、债权、住房公积金、养老金账户价值)和全部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保证不存在任何隐瞒、虚报、漏报、转移、变卖、毁损或恶意处置财产的行为。

1.3. 协议的生效条件: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亲笔签署后成立,自双方共同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并正式领取《离婚证》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子女抚养、探望与费用承担

2.1. 子女基本信息:婚生子,姓名:张小明,性别:男,出生日期:2012年8月8日,身份证号码:11010120120808XXXX。

2.2. 抚养权归属: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婚生子张小明由乙方李四进行直接抚养,随乙方共同生活,直至其年满十八周岁或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2.3. 抚养费标准与支付
2.3.1. 抚养费构成与金额:甲方张三每月向乙方李四支付婚生子张小明的抚养费,总金额为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该费用明确包含张小明的饮食、衣物、住宿、交通、通讯、医疗、学习文具、日常娱乐、基本保险以及公立学校教育阶段的全部常规费用。
2.3.2. 支付方式与时间:甲方须于每月5日(含当日)前,将足额抚养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乙方指定的唯一收款账户。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
 账户姓名:李四
* 银行账号:6225 8801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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