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影院加盟院线服务合同与影片票房分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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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电影院线服务合同

合同编号: [HXSG-WG-20251001-A01]

甲方(院线方):华夏星光数字院线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01MA01ABCD12
  • 法定代表人: 张伟
  • 注册地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商业中心A座25层
  • 通讯地址: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现代商业中心A座25层
  • 指定联系人: 李静(院线经理)
  • 联系电话: 138-0011-0001

此处为重复性常规要素信息,在线预览已省略

乙方(影院方):文稿稿影院管理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1MA01WXYZ78
  • 法定代表人: 王浩
  •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中心B座18层
  • 通讯地址: 中国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中心B座18层
  • 指定联系人: 赵敏(影院总经理)
  • 联系电话: 95022435

前言

本合同由上述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就乙方将其下属影院加盟甲方院线,并由甲方向其提供数字化电影院线服务及相关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1.1 DCP (Digital Cinema Package / 数字化电影包): 指依据DCI技术规范制作,以文件集合形式存储和传输数字电影的音频、视频、字幕及相关数据的标准格式载体。
1.2 KDM (Key Delivery Message / 密钥交付消息): 指一个经过加密的、包含解锁特定DCP内容所需密钥的电子文件,该文件严格限制了DCP在特定时间段内、在唯一序列号标识的特定数字电影服务器上的播放权限。
1.3 DCI (Digital Cinema Initiatives / 数字电影倡导联盟): 指由全球主要电影制片公司联合成立,旨在为数字影院的放映技术、安全标准和操作流程建立统一规范的行业组织,其发布的技术规范是全球数字电影行业公认的基准标准。
1.4 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 指由国家电影局指定的、用于全国所有商业影院票房收入数据实时采集、监控和管理的唯一官方平台。本合同中所有票房数据的确认、统计和结算,均以此系统记录为唯一最终依据。
1.5 票房总收入: 指在单个结算周期内,一部影片在本合同影院通过所有售票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影院售票处、影院官方网站、影院APP、第三方票务平台、会员卡销售、团体票销售)所售出的所有影票的票面金额总和,该数据以票务综合信息管理系统记录为准。
1.6 票房净收入: 指票房总收入在依法扣除以下两项费用后的余额:
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票房总收入的百分之五(5%)。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票房总收入的百分之三点三六(3.36%)。此为适用于电影放映服务的增值税简易计税办法税率(3%)及其附加税费。
1.7 最低票价: 指甲方依据影片发行方的定价策略、市场竞争状况及保护影片市场价值的需要,通过书面形式(包括电子邮件、官方工作系统通知)向乙方下达的,任何影票在任何时段、通过任何渠道销售时不得低于的最终结算价格。
1.8 排映指令: 指甲方为实现影片市场价值最大化,向乙方发出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影片排映计划,其内容具体到影片名称、放映日期、每日最低放映场次、黄金时段(每日18:00至22:00)最低场次占比、影厅规格要求、放映版本(如IMAX、中国巨幕、4K、Dolby Cinema)以及最低票价。
1.9 关联方: 指就任何一方而言,直接或间接控制该方、被该方控制或与该方共同受他人控制的任何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其他实体。
1.10 商业秘密: 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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