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用车辆维修警车保养合同协议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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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用车辆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 WJG-GZ-20251101-A01

甲方(委托方):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法定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丁香路655号
法定代表人: [填写姓名]
职务: [填写职务]
委托代理人: [填写姓名]
联系电话: [填写电话]
电子邮箱: [填写邮箱]

此处为重复性常规要素信息,在线预览已省略

为保障甲方警用车辆的日常勤务运行、提升车辆完好率及装备可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权责明确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甲方向乙方采购警用车辆维修保养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警用车辆: 指本合同附件一《服务车辆信息清单》中所列明的,用于执行警务任务的各类机动车辆。
1.2 预防性保养: 指为预防车辆故障、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而按预定计划进行的主动性检查、紧固、润滑、调整和更换部分零件的作业。
1.3 响应式维修: 指车辆在非预见情况下发生故障后,乙方根据甲方报修需求而提供的诊断、排故和修复作业。
1.4 响应时间: 指自乙方收到甲方有效的报修通知起,至乙方专业技术人员通过通讯方式与甲方取得联系并开始提供技术指导的全部时间。
1.5 到场时间: 指自乙方确认需要现场维修起,至乙方维修人员及必要设备抵达甲方指定车辆所在地的全部时间。
1.6 修复时间: 指自乙方维修人员开始现场诊断起,至车辆故障被完全排除、恢复正常使用功能并交付甲方验收的全部时间。
1.7 原厂配件: 指由车辆品牌制造商或其正式授权的供应商生产、供应的,符合该车辆出厂技术规格的全新、合格零部件。

第二条 服务范围与对象

2.1 服务对象: 本合同项下的服务对象为甲方名下共计 [例如:80] 台警用车辆,具体车牌号码、车辆识别代号(VIN)、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特殊装备配置等信息,详见本合同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附件一《服务车辆信息清单》。
2.2 服务内容: 乙方提供全包式维修保养服务,具体内容覆盖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2.2.1 车辆基础系统: 发动机、变速箱、离合器、传动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挂系统、燃油系统、冷却系统、排气系统、电气与点火系统、空调与暖风系统。
2.2.2 车身与附件: 车身骨架、车门、玻璃、内外后视镜、座椅、内外饰件、雨刮器、车锁。
2.2.3 警用专用系统:
a) 警示系统: 车顶长排警灯、中网爆闪灯、侧边警示灯、后挡风警示灯、所有警报器及其控制器。
b) 通讯系统: 车载无线通讯电台(350MHz)、移动数据终端(MDT)、GPS/北斗双模定位系统、天线系统。
c) 取证与监控系统: 车载视频录像系统(含前后摄像头、硬盘录像主机)、音频采集系统。
d) 特殊装备: 车载武器械具保险柜、车内物理隔离设施(防暴网)、专用辅助供电系统、车载强光搜索灯。
2.2.4 轮胎服务: 轮胎的检查、动平衡、四轮定位、补胎及按照磨损标准进行更换。
2.2.5 车身外观: 警用涂装的局部划痕修复、补漆,以及警徽、“警察”、“POLICE”等专用标识的维护和更新。
2.2.6 紧急救援服务: 包括但不限于搭电、换胎、送油、现场抢修及拖车服务。

第三条 服务期限

3.1 本合同的服务期限为 年。
3.2 自 202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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