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患者护理合同
合同编号: WGG-NH-20250828-001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保障精神障碍患者(以下简称“护理对象”)得到专业、安全、规范的护理服务,甲乙双方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兹就乙方向甲方指定的护理对象提供专业的精神科护理及相关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条 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1.1 护理对象: 指由甲方指定、接受本合同项下护理服务的特定精神障碍患者,其详细信息于本合同第二条中载明。
1.2 护理人员: 指由乙方指派、具备相应法定执业资格与专业技能,具体执行本合同约定护理服务的个人。
1.3 护理服务日: 指任何提供护理服务的自然日,每日的起止时间为当日上午08:00至次日上午08:00,计为一个完整的24小时服务周期。
1.4 重大过失: 指护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因严重疏忽或故意违反明确的护理规程、安全准则或法律法规,直接导致护理对象发生生命危险、身体严重损伤、重要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行为。例如,给予错误药物且造成明显伤害、在可预见风险下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导致患者自伤或攻击他人。
1.5 紧急情况: 指护理对象突然发生可能危及生命、健康或对他人及社会造成严重威胁的状况,包括但不限于急性精神病性发作、严重自杀或自伤行为、暴力冲动行为、药物严重不良反应、突发严重躯体疾病(如心肌梗死、脑卒中、癫痫持续状态)。
1.6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二条 护理对象信息
2.1 姓名: 周林
2.2 性别: 男
2.3 出生日期: 1990年05月20日
2.4 身份证号码: 310101199005204321
2.5 与甲方关系: 父子
2.6 临床诊断: 双相情感障碍,目前处于躁狂发作期,伴有精神病性症状。
2.7 主治医师及医疗机构: 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张华主任医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