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镜框架维修合同
合同编号: WGGFW-20251001-A001
前言
为明确合同双方在眼镜框架维修服务中的权利与义务,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之上,经过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期共同遵守。
甲方(客户):
姓名: 赵女士
证件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44030119850308XXXX
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9028号华侨城大厦B座2501室
联系电话: 18688886666
电子邮箱: zhaonvshi@email.com
乙方(服务提供方):
名称: 文稿稿精密维修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5GXXXXXX
法定代表人: 王明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1019号华强广场A座
经营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1019号华强广场A座18层1808室
官方网站: www.wengaogao.com
全国统一服务热线: 95022435
指定联系人: 陈工
联系人电话: 13510002000
指定联系邮箱: mail@wengaogao.com
2.1 维修标的物: 指本合同第三条所列明的,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维修的特定眼镜框架。
2.2 维修服务: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对维修标的物实施的全部或部分修复、校正、保养及更换配件工作的总称。
2.3 隐蔽性损伤: 指在接收标的物时,通过常规的肉眼观察和非破坏性检查手段难以发现,但在维修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非因乙方操作所致的内部结构损伤、材料疲劳或潜在裂纹。
2.4 正常使用条件: 指在日常生活中,为实现眼镜基本功能而进行的佩戴、摘取、折叠和清洁等操作,不包括遭受非正常外力撞击、挤压、接触腐蚀性化学品、暴露于极端温度环境或由第三方进行不当修理。
2.5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
2.6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但不限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3.1 品牌: Cartier (卡地亚)
3.2 型号: CT0006O
3.3 系列: Santos de Cartier
3.4 材质: 镀金金属(框架主体)、板材(镜腿末端)
3.5 序列号: CA123456789
3.6 附件: 原厂眼镜盒、原厂眼镜布。乙方确认接收标的物时,甲方已自行取下镜片并妥善保管。
3.7 初始状态详细描述:
3.7.1 结构性损伤: 右侧镜腿桩头(铰链)连接处金属发生断裂,镜腿与镜框主体完全分离。断裂截面平整,无二次扭曲痕迹。
3.7.2 功能性损伤: 左侧镜腿开合阻尼感明显减弱,存在轻微晃动,螺丝有松动迹象。
3.7.3 外观性损伤: 鼻梁架中部镀金层有一处面积约为 的磨损,已露出金属基底。镜框整体存在因日常使用产生的细微发丝划痕。
3.8 价值声明: 甲方声明该维修标的物的原始购置价值为人民币 捌仟捌佰元整 (¥8,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