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人虚拟人形象纠纷仲裁协议法律条款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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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人形象使用争议仲裁协议

协议编号: WGG-DZ-AR-20250806-F

甲方(授权方):

  • 公司名称: 文稿稿(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K4BXXXX
  • 注册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炮公路315号
  • 通讯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1号港汇中心一座25层
  • 法定代表人: 赵文华
  • 专项联系人: 陈露(法务总监)
  • 联系电话: 021-95022435
  • 电子邮箱: mail@wengaogao.com

乙方(被授权方):

  • 公司名称: 上海幻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1FN1XXXX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88号
  •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科苑路88号A栋5层
  • 法定代表人: 张伟
  • 专项联系人: 王静(项目总监)
  • 联系电话: 13901390139
  • 电子邮箱: dept@phantdigi.com

序言

本协议由上述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于2025年8月6日在中国上海市共同签署。

鉴于甲乙双方已于2025年8月1日签署了《数字人“文稿稿”形象授权与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WGG-DZ-SC-20250801,以下简称“《主合同》”),该合同约定了由乙方为甲方创建、开发并运营甲方持有完整合法权益的“文稿稿”数字人形象。为建立一个专业、高效、公正且具有终局性的争议解决机制,专门用于处理因《主合同》而产生的或与之相关的一切争议,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及通行商业惯例,特订立本仲裁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双方共同确认并同意,本协议是解决双方之间所有相关争议的唯一和排他性约定。

第一条 仲裁条款的适用与排他性

1.1 仲裁范围: 凡因《主合同》的订立、成立、生效、履行、解释、变更、补充、中止、转让、解除、终止,以及与《主合同》相关的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认定;与《主合同》标的物(即“文稿稿”数字人形象)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归属、许可、侵权;数据权益的归属与使用;甲方商业秘密的保护;甲方核心人格权益的维护所产生的或与之有任何关联的全部争议、纠纷、索赔或权利主张(以下统称“争议”),均应提交本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1.2 排他性约定: 双方明确并不可撤销地同意,仲裁是解决本协议第1.1款所述全部争议的唯一法律途径。任何一方均不得、并在此放弃将该等争议提交至任何国家、任何地区的任何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亦不得提交至任何其他争议解决机构或程序。

1.3 协议的独立性: 本仲裁协议构成一份独立的协议。其有效性应独立于《主合同》的任何其他条款。《主合同》的效力状态,无论其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未生效、已解除或已终止,均不影响本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二条 仲裁机构、规则、地点及语言

2.1 仲裁机构: 双方一致同意,将所有争议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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