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
协议编号:WGG-PN-20250915-001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二零二五年九月十五日在中国北京市朝阳区签订:
男方(以下简称“甲方”):
女方(以下简称“乙方”):
本协议的签署双方,甲方【张文博】与乙方【陈静姝】,基于相互尊重、信任与真挚情感,意欲缔结婚姻,并期望通过清晰、明确的财产约定,为未来共同生活的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双方均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神志清晰,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已就本协议全部条款的法律意义及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了独立且充分的思考。双方是在完全平等、自愿、无任何形式的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精神,就双方各自名下的婚前财产、婚前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家庭生活开支的承担、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事项,达成如下一致约定,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
1.1 婚前财产:指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双方办理婚姻登记之前,由一方已经合法取得并拥有的全部财产及财产性权益。
1.2 婚前债务:指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及双方办理婚姻登记之前,由一方法律关系所形成的,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全部债务。
1.3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自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完成结婚登记之日起,至婚姻关系因离婚或一方死亡而依法终止之日止的期间。
1.4 个人财产:指依据本协议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权明确归属于一方个人,而非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1.5 夫妻共同财产:指依据本协议约定或在无约定时依据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夫妻双方共同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第二条 婚前个人财产的披露、确认与所有权
双方确认,附录A《婚前个人财产清单》中所详尽列明的财产,为各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该等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以及由其产生的任何形式的孳息、增值(无论是自然增值或投资增值),在婚后均永久性地归原产权方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缔结、存续时间长短或双方对家庭贡献的大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2.1 甲方婚前个人财产(详见附录A-1):
2.1.1 不动产: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号院北京ONE公寓A座1801室】的住宅,不动产权证书号:【京(2023)朝不动产权第00543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