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积分CCER交易买卖合同 | 碳汇转让协议范本

16

 

碳积分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WGGT-CCER-2025-0812]

甲方(转让方):

  • 法定名称: 内蒙古清洁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102MA0N6F8P0X
  • 法定代表人: 张伟
  • 职务: 执行董事
  •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28号金融中心A座18层
  • 通讯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28号金融中心A座18层1801室
  • 联系人: 王静
  • 职务: 项目总监
  • 联系电话: 186-4710-8888
  • 电子邮箱: jing@nmg-cleanenergy.com.cn

乙方(受让方):

  • 法定名称: 上海文稿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K9C7G3W
  • 法定代表人: 李明
  • 职务: 总经理
  •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8层
  • 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8层,邮编:200120
  • 联系人: 陈浩
  • 职务: 法务与合规部经理
  • 联系电话: 95022435
  • 电子邮箱: mail@wengaogao.com

鉴于:

  1. 甲方作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本合同附件一所列明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唯一、合法、无争议的所有权人,并有充分的法律授权与能力转让该等资产。
  2. 乙方作为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在国家指定登记机构开立账户并受让、持有及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的合法资格,并意图购买该等资产以用于企业碳中和目标或其他合法的商业目的。
  3. 甲乙双方均确认,其签署及履行本合同的行为已获得各自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不违反任何对其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或判决。

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充分、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就甲方转让其合法拥有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予乙方案事,达成如下条款,以昭信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碳积分(交易标的): 指本合同项下作为交易对象的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hina 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简称“CCER”),其基本计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e)”。每一单位的CCER均代表经国家应对气候变化主管部门备案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所产生、并由授权的第三方核查机构核证、最终在国家登记系统完成签发的,相当于减少一公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排放量。
1.2 国家登记系统: 指由国家授权的、负责全国碳排放权及CCER的集中统一注册、持有、转让、清算、结算和注销管理的官方电子化平台,当前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
1.3 交付完成: 指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交易标的,在国家登记系统内,从甲方持有的账户中,被完整、无误、不可撤销地划转至乙方持有的账户,并由国家登记系统最终确认该笔划转交易成功的状态。
1

 


您可能还喜欢

首页 导航 会员 客服 微信
QQ95022435 微信 邮箱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