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单车运营合作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协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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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单车运营协议

协议编号: SHJ-2025-09-001-REV1

甲方(监管方/合作方): 上海市静安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310106MB2D01336A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职务: 主任
联系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常德路370号
联系电话: 021-62588888
电子邮箱: jingancg@shanghai.gov.cn

乙方(运营方): 文稿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H8W2PXL
法定代表人: 陈思
职务: 首席执行官
联系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紫竹科学园区东川路555号
联系电话: 95022435
电子邮箱: mail@wengaogao.com
官方网站: www.wengaogao.com

签订日期: 2025年09月03日
签订地点: 上海市静安区

鉴于:

  1. 甲方作为上海市静安区的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投放、运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进行监督与管理,致力于维护良好的城市秩序、公共安全和市容环境。
  2. 乙方是一家合法注册并具备从事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业务资质的专业企业,拥有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的车辆、技术平台、运营维护团队和健全的管理体系,并愿意在甲方管辖区域内投入资源,提供高标准、规范化的共享单车服务。
  3. 甲乙双方为共同推进城市绿色交通体系建设,满足市民“最后一公里”出行需求,同时确保城市公共资源得到高效、有序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地方性政策文件的规定,经充分、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章 定义与解释

1.1 本协议中的下列术语,除非上下文另有明确规定,应具有如下含义:

  • 共享单车/运营车辆: 指由乙方所有并运营的,具备高精度卫星定位模块、智能控制终端、唯一车辆识别编码,并通过乙方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向公众提供分时租赁服务的“文稿稿-蓝鳍V6.0型”智能共享单车。
  • 运营区域: 指甲方书面同意的,乙方可在其范围内投放和运营共享单车的特定地理范围,其精确的四至边界由本协议附件一《运营区域四至范围图及禁投/禁行区详录》明确界定。
  • 投放配额: 指经甲方基于城市空间承载力、公共出行需求及对乙方服务能力的综合评估后,核定给乙方的,在运营区域内允许存在的最大实时在线车辆数量。
  • 禁停区(Prohibited Parking Area): 指由甲方依法划定并以高精度电子围栏技术(精度优于1米)设定的,严禁用户停放共享单车的区域,包括:城市快速路、高架桥、隧道、人行天桥及引桥、轨道交通站点出入口30米范围内、消防通道、盲道、宽度不足2.5米的人行道、公园绿地内部、医院和学校内部非指定区域。
  • 规定停放区(Designated Parking Area): 指由甲方划定或认可的,地面施划有明确标识,供共享单车集中、规范停放的地面划线区域或指定的实体停车架。

热点区域(Hotspot Area): 指因交通枢纽(如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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