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能源设备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NE-LEASE-20250924-002]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乙方租赁甲方新能源设备及相关服务事宜,经充分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以资信守。
1.1 租赁物: 指本合同附件一《租赁设备清单及技术规格书》中列明的,由甲方向乙方出租的全部设备、软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及相关附属物品的总称。
1.2 安装地点: 指经双方书面确认的,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创景路88号】的用于安装、存放和运行租赁物的具体场所。
1.3 起租日: 指租赁物在安装地点通过双方最终验收合格,且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租赁物最终验收合格确认书》之日的次日。
1.4 租金总额: 指乙方在整个租赁期内应向甲方支付的全部租金合计金额。
1.5 商业秘密: 指任何一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披露给对方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和财务信息。
1.6 不可抗力: 指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能预见、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动乱、政府行为、法律政策的重大变化、全国性或区域性大规模瘟疫、以及非因任何一方过错导致的全国性电力或网络中断。
2.1 租赁物详情: 乙方租赁甲方的设备为“5MW/10MWh 磷酸铁锂电池储能系统”,其详细技术参数、规格型号、制造商、序列号、数量、配套软件版本及附属物品清单,均以本合同附件一《租赁设备清单及技术规格书》为准。该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2 所有权声明: 甲方在此声明并保证,其对租赁物拥有完全、合法、无瑕疵的所有权,且租赁物上未设置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留置或其他第三方权利负担。在整个租赁期内及本合同终止后,租赁物的所有权始终归甲方所有。
2.3 所有权标识: 甲方有权在租赁物的显著位置永久性地固定标明其所有权的铭牌或标识。乙方应确保该等标识在租赁期内完整、清晰,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