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塑机设备投保财产保险合同
合同编号: WG-PICCGZ-2025-PROP-0803
订立合同各方:
甲方(投保人/被保险人):
乙方(保险人):
鉴于:
甲方希望为其合法拥有并运营的特定财产(即本合同定义的保险标的)获取财产损失风险的保障,乙方是一家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具有合法经营财产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
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与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1.1 保险标的: 指本合同第二条所列明的、甲方拥有合法权益的、在本合同载明的设备所在地的财产。
1.2 保险事故: 指本合同第五条“保险责任”范围内所列明的、造成保险标的发生物理性损失的、突然的、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
1.3 损失: 指保险标的发生的直接物理性损毁或灭失,不包括任何间接损失或后果性损失,例如利润损失、市场损失、订单损失、精神损害赔偿。
1.4 全部损失: 指保险标的整体被损毁,或者其修复费用经乙方核定等于或超过其在本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价值。
1.5 部分损失: 指除全部损失以外的、保险标的所发生的任何物理性损毁。
1.6 施救费用: 指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由被保险人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7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二条 保险标的
2.1 保险标的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