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训练服务协议
协议编号: WGG-KF-20251008-001
甲方(服务提供方):文稿稿
乙方(服务接受方/付款方): 周志明
服务对象(下称“康复对象”): 吴淑芬
鉴于条款
鉴于,甲方为一家依法注册成立,拥有合法资质、专业人员、场地及设备,能够提供高质量康复训练服务的专业机构。
鉴于,乙方作为康复对象的近亲属及合法代理人,为促进康复对象术后身体机能的全面恢复,提升其生活质量,在充分了解并认可甲方的专业能力后,自愿委托甲方为康复对象提供本协议项下的专业康复训练服务。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保障协议的顺利履行,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经过充分、友好的协商,兹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恪守。
第一条 定义与术语
1.1 康复训练服务: 指由甲方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在指定的专业场所,利用专业的评估方法、康复理论、训练技术及设备,为康复对象提供的,旨在恢复或改善其身体结构与功能、减少活动参与限制的,一系列非侵入性、非医疗诊断与治疗性质的专业功能训练规划与执行活动。
1.2 个性化康复方案(下称“方案”): 指甲方康复团队在完成对康复对象的“初期综合评估”后,基于评估结果,结合康复对象的核心诉求,为其量身定制的一份书面文件。该文件详细载明了康复的阶段性目标、具体的训练项目、服务时间表、预期成果以及评估标准。
1.3 服务周期: 指本协议约定的,甲方为康复对象提供康复训练服务的确切起止日期。
1.4 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工作日,不包括周六、周日及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5 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6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一方在签署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台风等严重自然灾害;战争、暴动、罢工;以及因法律、法规或政府命令(特别是与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强制性隔离、封锁措施)导致的协议无法履行。
第二条 服务性质与关系
2.1 非医疗性质声明: 双方明确并确认,本协议项下的康复训练服务属于功能性恢复训练范畴,不涉及任何形式的医疗诊断、疾病治疗、药物开具或手术行为。甲方不提供任何医疗建议,康复对象在服务期间如出现任何新增疾病症状或原有疾病加重,乙方应立即安排其就医,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2.2 非劳动/雇佣关系: 双方确认,本协议的履行不构成甲方与乙方或康复对象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