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损害离-职赔偿协议
协议编号: ZJK-2025-10-002-FINAL
甲方(用人单位): 上海科创精密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15MA1H888X88
住所地/通讯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88号科创大厦A座18层
法定代表人: 张伟
职务: 总经理
联系电话: 021-88886666
乙方(劳动者): 李明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31010919850315XXXX
户籍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3弄88号502室
现住址/通讯地址: 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3弄88号502室
联系电话: 13818188888
前言
鉴于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罹患职业病,并经法定机构鉴定确认;现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充分的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定,就乙方职业健康损害赔偿、劳动关系解除及其相关全部事宜,达成此一次性、终局性解决方案,并共同承诺严格遵守本协议之约定。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职业健康损害: 指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接触粉尘(矽尘)等职业病危害因素所导致的,并已经由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于2025年8月20日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编号:SHZBY-2025-0731)所确诊的“贰期矽肺”及其引发的全部相关病症、并发症和后遗症。
1.2 劳动关系解除日: 指甲乙双方劳动关系依法、依约正式终止的日期,双方确认为 2025年10月31日。
1.3 一次性终结处理: 指本协议的签署与履行将彻底、永久性地解决甲乙双方之间因劳动关系、职业健康损害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纠纷、争议及权利义务。除本协议明确约定的义务外,任何一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1.4 本协议: 指本《职业健康损害离职赔偿协议》的全部内容,包括其附件(如有)。
第二条 基础事实确认
2.1 劳动关系履历: 双方一致确认,乙方于2015年7月1日入职甲方,离职前最后工作岗位为打磨车间一组组长,主要工作内容为金属零部件的手动及半自动打磨、抛光作业,工作环境存在矽尘。至劳动关系解除日,乙方在甲方的工作年限为10年零4个月。
2.2 职业病诊断及鉴定结论: 甲方对上海市职业病防治院出具的乙方罹患“贰期矽肺”的诊断结论,以及上海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5年9月10日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编号:SHLNJ-2025-5219)中关于乙方“劳动功能障碍柒级”的鉴定结论,均无任何异议,并予以完全认可。
2.3 离职的自愿性与真实性: 乙方确认,解除劳动关系系其本人在无任何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况下,经审慎考虑后作出的真实意愿表示。
第三条 赔偿项目、计算依据及支付总额
经甲乙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及地方标准逐项核算,并经乙方本人最终确认,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各项赔偿、补助及补偿费用总额(税前)为人民币 ¥604,800.00 元(大写:人民币陆拾万零肆仟捌佰元整)。此金额为终局性、包断式总费用,具体明细如下:
3.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计算依据:乙方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本人工资”)经双方核对工资单后确认为人民币 ¥12,000.00 元/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柒级伤残享受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具体金额:¥12,000.00 元/月 ×